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
章 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,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。
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:亳州市民政局,业务主管单位;亳州市经济委员会。
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东侧牛品综合楼前厅(魏武大道668号)。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牛品、郑千慧、代小艳。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伍佰万元;出资者:亳州市益品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牛品;金额:伍佰万元。
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,其成员为3人。董事会是本单元的决策机构。
董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:
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,副董事长1名。董事长、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,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。董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。董事长做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董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、签名。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时,该董事可免除责任。
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第十九条 本单位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,其成员为1人。
监事任期董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选任。
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本单位董事、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。
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
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第二十八条 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1月16日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。
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2014年1月20日